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 13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污水治理效率,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农村生活污水分类就地处理、资源化利用为导向,探索符合辽宁特点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模式,在有序实现梯次治理的同时,保护浅层地下水资源,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助力乡村生态振兴。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力求实效。结合辽宁实际,重点在地形复杂、居住分散、生活污水产生量少、没有地表径流、常住人口逐年减少等暂不具备工程治理条件的村庄实施资源化治理,以试点示范为引领,不断完善治理措施,扩大治理范围,力求以较小的投入,有效防控生活污水产生环境污染。
(二)监测先行,科学治理。以村庄浅层地下水监测数据作为判断治理成效的重要指标和安排治理措施的主要依据,结合村庄发展实际,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科学升级治理措施,实现梯次治理。
(三)群众路线,凝聚合力。充分动员和发动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引导和规范农户实施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形成农村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助力乡村生态振兴。
(四)移风易俗,依法治理。鼓励农户节约用水、源头减量、应用尽用。结合改厕工作,逐步摒弃农村害井排污方式,规范生活杂排水收集回用,防止污水污染含水层。
三、总体目标
2021年底,在5个国家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县(市、区)的409个行政村以及全省290个美丽宜居创建村开展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科学总结治理经验,完善治理模式。
2022年至2025年,以美丽宜居村建设为核心,开展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到2025年,全省开展资源化治理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35%。
四、重点任务
(一)制定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工作计划。2022年6月底前,组织所在地下辖的县(市、区)制定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工作计划,结合实际,确定实施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村庄名单、实施时限和保障措施。原则上,承担《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的县(市、区),应对重点任务村以外的行政村同步开展资源化治理,做到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
(二)建立农村浅层地下水水质变化监测体系。在开展农村污水资源化治理的行政村,利用农户自备井等现有设施进行浅层地下水监测。监测指标包含氨氮、耗氧量、总大肠菌群、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亚硝酸盐等农村生活污水特征污染物,建立水质变化情况和治理台账,记录特征污染物年际变化,同步建立监测档案。
(三)精准落实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工作妥求。通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微信平台发布信息、张贴海报、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精准宣传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工作要求,讲深讲透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的重要意义和参与治理方式。参照《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技术指南(试行)》(见附件),建立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台账,强化农村生活杂排水收集处理,规范进行厕所粪污清掏和资源化利用。
(四)科学安排治理升级措施。在村庄浅层地下水有关监测指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III类标准或满足W类标准,且年均值同比无恶化趋势时,可认定资源化治理有效。在有关监测指标不满足IV类标准或满足IV类标准,但年均值同比存在恶化趋势时,可认定治理未达到效果,需针对性安排治理升级措施,包括实施改厕、封闭害井和未防渗粪坑、建设边沟和氧化塘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系统或实施截污纳管工程等。县(市、区)政府应统一实施有关治理升级措施,并将其纳入有关改厕、污水治理规划。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厅每年发布实施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的行政村名单。地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力口大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工作力度,足额拨付工作经费,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鼓励由社会第二方打包承担治理任务。
(二)科学评价治理效果。实施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的村庄应按照治理指南要求,严格评价至少两年的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升级治理。需要升级治理的村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农户意见制定升级工作计划,纳入次年改厕工作任务统筹推进,确保按期完成。每年对所在地下辖的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成效评估,动态更新治理台账,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厅。
(三)加强宣传推广。要进一步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开展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工作宣传,引导村民提高环保意识,从源头减少生活污水的产生,动员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的良好氛围。